如何处理与工伤鉴定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行政诉讼

时间:2023-09-13 作者:成都律师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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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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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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