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手术,提前一天多签字,好吗?谢谢你没事

时间:2023-09-17 作者:成都律师

手术签字可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如父母,子女,爱人等直系亲属。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进行手术之前,可以由患者自己签字。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链接: http://www.duanlongcang.com/329548.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萍乡律师 定南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 荆州律师 青岛律师 西安离婚律师网 深圳交通律师 杭州版权纠纷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请律师 杭州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济南律师 太原律师 雄安新区律师 大兴安岭律师 武汉律师 铜仁律师 宝鸡律师 庆阳律师 东莞律师 成都律师 常州律师 烟台律师 西宁律师 慈溪律师 秀洲律师 安吉律师 杭州免费法律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大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