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92条具体内容,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9-18 作者:成都律师

保险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性,具有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必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有可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法律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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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92条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转让后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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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92条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转让后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保险法92条的具体内容包括: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转让后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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